【普法微課堂】酒后身亡!這次法院判:共同飲酒者無需擔責!
發布日期:2020/09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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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要]【普法微課堂】酒后身亡!這次法院判:共同飲酒者無需擔責!
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,結束后朋友將其送往酒店后離開。隨后白某獨自離開酒店,經過某湖邊時不幸溺水而亡。其家人認為與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,應當對白某的死亡承擔責任,遂訴至法院。
一審法院經審理,判決: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。事后,原告提起上訴。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沒有證據表明在吃飯唱歌期間9名同桌聚餐者有對白某進行勸酒、灌酒的行為,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飯唱歌尚未結束時就已先行離開。飲酒之后,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,可見白某行動正常,此時并未處于醉酒狀態。此次聚餐的組織者李某夫婦將白某在內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,待所有人辦好手續拿到房卡并送至電梯后方才離開,故李某夫婦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。從監控錄像中可見,白某辦理住宿手續時神志正常,并沒有醉酒的相關表現,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況下也并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。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,是在其自行離開酒店后發生,而其離開酒店的行為也出乎一般人預料,且監控中可見其離開酒店時步伐穩定還邊走邊打手機,也可證明當時白某并未醉酒,行動自如。綜上, 9名被告均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。比如用“不喝不夠朋友”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,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,仍勸其喝酒的行為。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,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,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。發生這類情形,我們要極力勸阻,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。而且阻止酒后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六條規定:“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?!?/span>朋友間聚會飲酒屬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,對于在聚會飲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,組織、參與聚會的人員只有在存在與該后果相關過錯的情況下,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聚會飲酒系社會生活中情誼行為,屬社交自由空間,法律干預應適當謹慎。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有人飲酒過量或者醉酒,其他組織、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于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。如果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,則組織、參與者存在過錯。但該謹慎注意義務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為限,即應在一般人的可預見范圍內。具體案件中,聚會組織、參與者對醉酒同伴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根據當時的飲酒狀況、同伴在飲酒后的狀態、酒后休息場所的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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